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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概況

您的當前位置: 首頁 >> 學校概況 >> 學校章程 學校章程

序 言

龍巖學院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本科院校。學校坐落于著名革命老區——福建省龍巖市。前身為創辦于1958年的龍巖師范高等??茖W校,2001年原福建資源工業學校并入龍巖師范高等??茖W校。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同意龍巖師范高等??茖W校升格為龍巖學院。

學校堅持“根植紅土、致力應用、彰顯特色、服務發展”的辦學理念,堅持立足龍巖、面向全國,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要目標,直接為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服務,力爭把學校建設成為服務地方、特色鮮明的閩粵贛邊全日制應用技術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并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師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龍巖學院。英文譯名:LONGYAN  UNIVERSITY.

第三條

學校住所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東肖北路1號。郵政編碼:364012 。

學校的網址是

http://www.cherielott.com。

第四條

學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和龍巖市人民政府共同舉辦的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實行“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龍巖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區域、行業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撐。

第八條

學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為主,兼顧成人高等教育;以學歷教育為主,兼顧非學歷教育;適時發展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學校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協作,不斷拓展國際教育合作領域。

第九條

學校大力培育和發展特色、優勢學科,并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狀況,結合學校實際,依法自主設置及調整辦學的學科門類。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涵蓋文、理、工、經、管、農、教、藝等學科門類。形成以機械工程、礦業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為主的工科,以動物醫學為主的農科,以客家文化和原中央蘇區研究為主的文科,多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應用型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科學的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全面提升辦學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依法制定學校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開展招生考試工作的改革和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學校的辦學活動依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管理學校辦學行為。

(二)核準學校章程,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五)制訂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標準。

(六)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資產。

(七)審查批準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八)依法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舉辦者的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與經費。

(三)支持學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自主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

(四)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法依規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五)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

(七)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制定各學科規劃、專業招生方案,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序,自主調節各學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三)依法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依法自主與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主體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

(五)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七)學校依法向為學校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授予榮譽稱號。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行使辦學自主權,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依法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全校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和評價。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架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權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中共龍巖學院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是實現黨委領導學校工作,發揮黨的核心作用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對學校黨政重大問題進行集體決策的會議。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由黨委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會須有至少半數以上的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其中討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委會討論的決議和決定,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學校黨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龍巖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其他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切實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四)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規定的案件,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師聘任、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管理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決定學位授予標準、科研成果評價標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道德規范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議學科設置和調整、學術機構設置方案等事項;評定并推薦科學研究成果獎、教師的學術成就。

(三)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四)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的處理規則,裁決學術糾紛,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對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以及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咨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由相關校領導和相關行政部門及教學科研單位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評定等相關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

(二)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三)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

學校教學委員會是負責學校教育教學事務的專門機構,對學校教學工作有關問題進行評議、審議、指導、監督和咨詢,由相關校領導和相關行政部門及教學單位負責人組成。學校教學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或者決定學校教學建設和教學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發展規劃、實驗室等教學條件建設規劃、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措施等,并對教學工作計劃、教學運行和教學管理等重大問題提供咨詢和建議。

(二)圍繞學校人才培養和教學建設、教學改革等工作進行專題調查研究,討論學校專業設置與專業結構調整方案,對外(包括境內外)合作辦學計劃和實施方案,并提出建議。

(三)研究并決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標準,研究并審定人才培養方案。

(四)評審并推薦各類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評審并推薦教學成果獎,評審校內各類教學單項獎等。

(五)對師資隊伍建設、師資培訓工作等提出指導、咨詢和建議。

(六)對教學工作評估工作提出建議。研究并決定各教學環節質量標準,督促、檢查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及教學任務的執行情況。

學校制定教學委員會章程,教學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2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教代會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由學生依法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正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校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下一年度學校學生會工作計劃。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五)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收集并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校級和學院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具體設立辦法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學生素質拓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一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為學校的改革發展發揮作用。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設置黨政職能機構及教輔部門。經學校授權后,按照各自部門規章制度開展工作,為全校師生提供優質的服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直屬或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

第三節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制度。各院(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設立、變更或合并、撤銷院(部)等。

第三十六條

各院(部)的基本職能是: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教學、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供本單位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計劃或意見。

(三)按照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提出本單位的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

(四)制定本單位的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計劃。

(五)檢查、評價本單位教師的教學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管理,對本單位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七)支配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本單位資產。

(八)負責本單位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推薦工作,經校長授權聘任本單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九)組織本單位參與國內外同類學科或專業的學術交流活動。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學院下設的系(教研室、中心等)一般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不定機構規格,主要從事教學、科研活動。

第三十七條

各院(部)設院長(主任)一名,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名,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院長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學研究等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教學計劃。

(二)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的學生培養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財物與資產管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各院(部)黨組織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支持院長(主任)行使職權。各院(部)黨組織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規定,并為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七)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三十九條

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各院(部)的最高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決定各院(部)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研究院(所、中心)或根據需要與其他主體共同設立研究院(所、中心)、聯合實驗室等機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或合作辦學、合作科研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大力支持各級各類科研基地和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的建設,不斷提高其建設水平和質量。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教師是專業技術人員的主體部分。學校根據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內部比例。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合理確定“生師比”和“生員比”,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約管理”的原則,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等,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業務質量的評估和監督。

(二)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四)珍惜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施定期分類考核,考核結果做為聘任、晉級、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編外各類聘用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貢獻的教職工進行表彰與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和合同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積極營造自由、開放和寬松的學術環境,尊重和保護教職工在教學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依法建立以校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教職工對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和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五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的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或其他資助。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并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依法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知悉與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可向有關部門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參與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學業。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按期繳納學費等相關費用。

(三)獲得助學金、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四)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珍惜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在學生中成立黨組織、共青團和學生會組織,支持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范圍內按各自的章程活動。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準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服從學校的領導與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關懷學生成長,積極營造寬松、健康、和諧的育人環境,為學生提供學業幫扶、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以及創業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關心經濟困難家庭的學生,通過獎、助、貸、勤、減、補等方式予以資助。

第五十七條

學校按規定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學校按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第六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五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具體有:教育經費撥款,即學校從地方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其他經費撥款,即教育經費撥款外的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和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等;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收入等。

(四)經營收入,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和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政策保障。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具體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按采購和使用分離的原則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機制。學校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保護校名、校譽。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申請須經學校批準方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知識產權開發、使用和轉讓必須經學校審核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后方可進行。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組建全額獨資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學校經營性資產的經營和管理,承擔學校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統籌管理、整合資源,推進學??蒲谐晒D化或產業化,承擔相應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學校不得以事業法人身份對外投資和擔保,任何其他校內二級單位不得對外投資和擔保。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經濟責任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體系,為教學與科研活動服務,為教職工與學生服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六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推動產學研合作和技術創新。

學校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的社會學術團體在學校設立工作機構,各工作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置教育發展基金會,爭取社會捐贈,籌措辦學資金,資助學生成長成才,促進學校各項建設事業穩步發展。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學校董事會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和支持龍巖學院建設發展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組成。校董事會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并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董事會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及董事組成。龍巖市市委書記任董事長;龍巖市人民政府市長任執行董事長。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任副董事長。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置校友聯絡機構。

學校校友包括在龍巖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并自愿履行義務的人士。

第七十條

學校致力于傳承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積極弘揚和傳播客家文化、紅色文化等,充分發揮學校文化陣地功能,為繁榮閩西文化發展服務。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訓為“厚于德、敏于學”。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標為圓形徽標,外環標注中、英文校名,中文用紅色毛體?!?958”指學院前身——龍巖師范高等??茖W校創辦于1958年。核心標志為校內兩棵古榕樹,整體寓意為“十年樹木,百年樹人”。

第七十三條

學校?;諡榻搪殕T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諡榧t底毛體白字,學生?;諡榘椎酌w紅字。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紅色,中英文校名位于旗面中間位置,?;瘴挥谄烀娴淖笊辖?。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同心頌》。作詞:李澤彧,作曲:李書影。

第七十六條

校慶日為5月19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章程起草組織起草,經與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溝通協商后,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后,由校黨委會審定,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八條

學??筛鶕嶋H需要修改章程。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由以下程序:

(一)校長辦公會議提議修改;

(二)章程修正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

(四)提交學校黨委會審定;

(五)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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